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升鑫昊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3837号之一
原告:北京恒升鑫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丰路18号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297227。
法定代表人:赵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玉,北京市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艳,北京市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5141331T。
法定代表人:姜一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旺,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升鑫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鑫昊公司)诉被告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易达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涉案纠纷已经实质性化解,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原告恒升鑫昊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明易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升鑫昊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升鑫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