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6975号
原告: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营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旺,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网信通(北京)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连仁广,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微网信通(北京)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冬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炳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