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异418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总经理。
申请人(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王坤,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陈王坤与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易达公司)、李志军仲裁纠纷一案中,明易达公司、李志军申请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958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明易达公司、李志军称,仲裁程序违法,仲裁时未把微网信通(北京)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网公司)列为诉讼当事人,属于遗漏必须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导致微网公司与明易达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导致微网公司与陈王坤串通伪造的虚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陈王坤隐瞒借款协议和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又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等关键证据恶意逃避债务。请求裁定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958号仲裁裁决并撤销对明易达公司的强制执行行为。
陈王坤辩称,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未将微网公司列为当事人导致基础法律关系认识错误的主张,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仲裁委有追加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委无义务追加当事人,申请人也未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追加当事人。案涉相关协议及通知均有申请人的签字盖章,庭审中,申请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并不存在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是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有裁定明确本案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王坤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958号裁决(以下简称958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京03执869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明易达公司、李志军申请不予执行958号裁决,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审查。
另查,明易达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958号裁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审查,明易达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提出撤回申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京04民特467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明易达公司撤回申请。
再查,在本案审查期间,(2020)京03执869号案件中所涉被执行人债务已清偿完毕,(2020)京03执869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方式为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并被受理,后被执行人又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本案中,被执行人明易达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又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且被执行人又以自动履行的方式,履行完毕958号裁决所确定的债务,故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军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958号裁决的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宫 淼
审 判 员 孙宏磊
审 判 员 王 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畅
书 记 员 乔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