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2民初416号 原告: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省张**县永和**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河**省张家口桥**区。 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1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