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北颐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2民初372号 原告: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永和街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颐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二台镇太子湖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北颐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3.0元,减半收取计4,926.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