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荣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725民初18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张北县 法定代表人:钮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机械设备租金总计52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张某高速三分部工程,因其施工生产需要,租赁原告的混凝土泵车在尚义县使用。2021年4月3日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49米混泥土泵车1台,月租金90000元,租赁期自2021年4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止,之后双方结算租赁6个月27天租金为621000元,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为被告开具62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给付100000元,现尚拖欠521000元未能给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3日,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因张某高速三分部工程施工生产需要,租用混凝土泵车,型号49m,数量1台,价税合计630000元。租赁期2021年4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合同价款支付前出租方必须提项目内容为机械租赁费(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税票金额必须与结算金额相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按照业主的支付情况按比例给付出租方机械租赁费(含机械进场、退场费)。累计结算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待工程项目完成后,给予支付余款。2021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验工结算单》结算金额621000元。2021年11月11日原告***某有限公司提供62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1月30日,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租赁费。 上述事实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程验工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将约定的机械设备交付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使用后,应当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验工结算单》支付相应的租金,故原告***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租赁费52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的租赁费52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的租赁费5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