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03民初1694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家口某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口某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某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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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