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财保192号
申请人:**,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青岛无车承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光大国际金融中心2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ET8G90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无车承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无车承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