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6号之一
原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杨晓娜,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二标**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燕、徐琳,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邓兴广
审 判 员 梁 琨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