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197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振华街南运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70612655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青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双珠路266号西海岸一号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EYAAC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都青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9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计15298元,由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