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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昌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11执4237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昌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职教园区包头机电工业职业学校***A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MA0MYU944N。 法定代表人:李旭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讯飞未来港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EYAAC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昌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