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伊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伊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8民初197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伊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伊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伊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2020)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590号不动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龙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