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631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界西南星河世纪大厦A栋1119F。
法定代表人:胡仕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少玉,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宇,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道33号凯途发展大厦7楼4室。
法定代表人:丁晓飞。
被申请人:中艺时代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903C。
法定代表人:丁晓飞。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艺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
法定代表人:丁晓飞。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冠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艺时代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艺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申请人中艺时代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担保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艺时代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