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慧融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慧融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子栋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2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界西南星河世纪大厦A栋111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73738J。
法定代表人:胡仕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子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轩路东海花园一期6栋6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27756N。
法定代表人:曲思霖。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子栋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7]D3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50万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25日、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分别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共向其支付了人民币450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400元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7]D36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黄泽辉
审判员  杜佳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麦权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