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慧融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慧融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31557号
原告深圳市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软件产业基地4栋D座3楼309-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73738J。
法定代表人胡仕龙。
委托代理人段少玉,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少华,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2层1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4812465D。
法定代表人王菲。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75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330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松  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美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