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7398号
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洪山科技创业中心B栋5层。
法定代表人:屈又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武、周滨,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软件中心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廖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61元由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庆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