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1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软件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廖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秀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铭娜,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迎宾路**。
负责人:邵金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能,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张家界市陵园路**/div>
负责人:邵金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贞,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湘08民终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曾英煌
审判员 吴建华
审判员 禹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