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7632号
原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软件中心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廖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秀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标良,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46号。
负责人:李波,总经理。
原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230元,减半收取17615元,由原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韶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汉
书记员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