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海兴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31民初56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被告海兴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鹿泉区。 被告***(系***之妻),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石家庄市冶河灌区管理局。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海兴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冶河灌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