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海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海兴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924行初1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海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住所地海兴县中心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24754046523P。 法定代表人:***,任所长职务。 被告:海兴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2166099XU。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原告***诉被告海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9月13日移送审理庭。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8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