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新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赛尔新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新疆博宇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37855号
原告:赛尔新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克宇,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新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栋A单元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进燕。
原告赛尔新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新公司)与被告新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尔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冀克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尔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支付合同欠款65550元;2、***公司支付违约金12555元;3、***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赛尔新公司就本案支出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赛尔新公司���***公司签订《新疆基础教育edu.cn域名注册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赛尔新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公司提供服务,***公司于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支付2016年协议预付款1万元,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协议款5万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协议第三条约定,任意一方违约,除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外,还应按本协议总价款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期内赛尔新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付款期限届满后,赛尔新公司多次催收合同尾款65550元,但***公司一直未予给付。***公司拒不付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给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赛尔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新疆基础教育edu.cn域名注册服务协议》;证据2、催款函、送达证明。经本院核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6日,***公司(甲方)与赛尔新公司(乙方)签订《新疆基础教育edu.cn域名注册服务协议》,协议载明: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年7*24小时咨询服务;在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内,甲方将注册edu.cn域名的部分款项支付给乙方,对于后续服务所需的费用,甲方在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之前一个月内支付乙方,本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乙方应按附件第一条的预订按时为甲方完成域名注册;如果甲方没有按时付款,则在甲方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后,本合同即告解除,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任意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除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外,还应按���协议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协议附件载明:乙方为甲方在互联网上注册甲方所需要的edu.cn域名;协议全部金额为125550元,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16年协议预付款1万元,并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协议款5万元,剩余款项65550元在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注册服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3月17日,赛尔新公司向***公司邮寄催款函,催款函载明:2016年1月,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新疆基础教育edu.cn域名注册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我公司向贵公司提供服务,贵公司按时向我公司交纳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贵公司于2016年3月已支付合同款1万元,2016年7月已支付合同款5万元,但尚有合同余款65500元至今未付,清贵公司尽快协调付款事宜,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欠款。赛尔新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签收催款函邮件。
庭审中,赛尔新公司主张其为***公司提供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公司已付款6万元,尚余65500元合同款未付。
本院认为:赛尔新公司与***公司签订《新疆基础教育edu.cn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赛尔新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期限,为***公司提供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其未履行,尚余65500合同款未付,此系违约行为,***公司应当向赛尔新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新疆基础教育edu.cn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约定:协议总价款为125550元;任意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除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外,还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违约金。综上,赛尔新公司主张***公司给付合同款65550元及违约金12555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赛尔新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同款65550元,并给付违约金12555元。
如果被告新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被告新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新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舜尧
人民陪审员  商凤鸣
人民陪审员  贾玉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