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2429-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B座4层B406号。
法定代表人:胡炜,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高新区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3号楼。
负责人:陈西平。
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2栋1104室。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198593.81元、赔偿损失5754.81元(从2017年12月18日计算至2018年5月28日,此后以198593.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5%计算至付清之日)、支付迟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违约金2588.33元(从2017年12月18日计算至2018年5月28日,此后以189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及向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11406.34元的增值税发票,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浙0106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并委托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持有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陈西平、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24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陆 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