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民初1623号
原告: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B座4层B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18622183。
法定代表人:胡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鹏,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C7C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义公司、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义公司退还原告预付款250万元;2.被告华义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元(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19年2月25日,此后另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对被告华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华义公司签订《流量合作协议》1份,约定原告与被告华义公司基于流量包开展运营合作,由原告向被告华义公司支付报酬,被告华义公司向原告交付流量包并为原告提供流量包消耗记录查询服务。2018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华义公司、被告***对合作期间费用进行结算并签订《合同解除及款项清偿协议》,约定被告华义公司分期清偿原告250万元,并约定了违约条款,被告***自愿为被告华义公司的款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两年。后两被告未按约清偿债务,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两被告根据约定一次性清偿全部未付款项2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两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流量合作协议》、付款回单、委托付款说明及企业工商信息、《合同解除及款项清偿协议》、催款邮件及短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华义公司(乙方)签订《流量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基于流量包开展运营合作,按照本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流量包,并为甲方提供流量包消耗记录查询服务;甲方依据自身业务系统及活动规则确定流量包获赠用户,乙方为获赠用户提供流量包领取渠道;乙方在自身流量包覆盖范围及网络运营商内向甲方提供流量包销售,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向乙方进行流量包采购;双方约定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开展流量合作。
2018年8月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华义公司(乙方)、被告***(丙方)签订《合同解除及款项清偿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的《流量合作协议》,协议到期后双方合作并未终止而是继续合作,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作;双方确认甲方尚有250万元预付款在乙方处,乙方承诺分期清偿,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每季度偿还25万元,于每季度结束前10天内支付,在2020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全部250万元款项;如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任一期款项,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全部未还款项,并自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以未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款项清偿义务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两年。
2019年2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两被告指定的电子邮箱及手机号码发出邮件和短信通知,载明:你方未能按照《合同解除及款项清偿协议》约定向原告清偿款项,故此请一次性向原告清偿全部未还款项250万元并按照清偿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案涉《流量合作协议》及《合同解除及款项清偿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华义公司未按约退还原告预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华义公司一次性退还全部预付款250万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经计算,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的违约金应为3802.08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2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802.08元(暂计至2019年2月25日,此后以未还预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对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40元,由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830元。
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汪哲君
人民陪审员  林秀明
人民陪审员  蔺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琦
书 记 员  华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