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1719号
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1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作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三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B座4层B406号。
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体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於 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