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杭州三体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1719号

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1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作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三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B座4层B406号。

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体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於 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