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异60号
异议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亮。
委托代理人:谢喆,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炜。
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
负责人:陈西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湖南鼎源大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的强制措施。事实和理由:1、2018年11月2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6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2018)浙0106执24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后在执行过程中对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对陈亮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的强制措施。2、法院已生效的(2017)浙0106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流量合作协议》,有关流量实际交易金额共计421406.19元,上述流量包的交易在2017年5月25日前已完成。2017年9月19日,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才由陈西平变更为陈亮,因此在本案合作协议签订、履行以及发生争议时,陈西平作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案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之星理念的意见》规定,异议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亮不应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的强制措施。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7)浙0106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返还给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198593.81元及逾期返还预付款损失、迟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违约金等内容。因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未履行义务,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浙0106执2429号。
2018年11月8日,申请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的总公司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2018)浙0106执2429号案件被执行人,对分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于2016年12月15日。
2018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8)浙0106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2018)浙0106执24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应支付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及逾期损失等共计206936.95元承担民事责任。
2018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8)浙0106执2429号之一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2018)浙0106执2429号拘留决定书,对异议人湖南鼎源大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限制出境及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2018)浙0106执24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应支付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及逾期损失等共计206936.95元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该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法定代表人陈亮列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出境以及拘留15日的的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异议人湖南鼎源大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陈亮系2017年9月19日变更后担任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债务发生时的直接责任人,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出境等措施的意见,经查,本案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确发生于陈亮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但在本案诉讼纠纷期间及执行立案前陈亮已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本院将其作为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湖南鼎源大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应裁定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鼎源大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承福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