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5694号
原告: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项秋。
被告:上海财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义,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财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毅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雪婷
书 记 员 刘雪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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