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1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华星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鹏,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办2002v>

法定代表人:徐文涛。

被执行人:徐文涛,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涛向申请执行人退还预付款2500000元及违约金3802.08元(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后按判决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30元、案件执行费274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涛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涛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有价证券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涛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徐文涛采取了限制出境、决定司法拘留15天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传唤等执行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华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文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19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建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