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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勃翰物流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15民初5501号 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3783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勃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综合物流园商务***9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MA29JNHR4H。 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不详。 被告:李强,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住该址。 第三人:贵州黔通智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永乐路运管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14379113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勃翰物流有限公司、李强、第三人贵州黔通智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75.5元,由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