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3576号
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37839B。
法定代表人:宁志刚,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红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华路102号A栋三楼303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44728A。
法定代表人:刘志宏,职务不详。
第三人:贵州黔通智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雷山县丹江镇永乐路运管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143791136。
法定代表人:刘轶,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黔通智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57元,由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