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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河北安邦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28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安邦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黔通智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由原告恒生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