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34民初705号
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通智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