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融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144号
申请人:陕西**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西安中融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江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融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748元,退还申请人陕西**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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