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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贝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2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市贝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西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贝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贝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6585元的财产。2022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贝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658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2603元,由申请人陕西**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