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微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辖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微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3A02、3A03室。
法定代表人:施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微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普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4330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微普特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深圳市南山区。综上,微普特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及微梦创科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微梦创科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一审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微普特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赵英波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天浩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