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微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喻湜人民陪审员王欣人民陪审员周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