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654号
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伏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31466345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甘肃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1幢2**27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2MXTL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新***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新***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新***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