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660号
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伏路7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31466345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石竹街道清宏路**服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6405165XF。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跃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115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