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660号 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伏路7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31466345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石竹街道清宏路**服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6405165XF。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跃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115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