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8024号
原告: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伏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严本强,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2022年11月17日,原告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95元,合计4,018元,由原告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廖 洁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