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547号 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伏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31466345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