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04民初18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25000元,如有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