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怡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9354号
原告北京国泰怡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泰怡安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由北京国泰怡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红玉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