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04民初187号之一
原告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2元,由原告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司负担受理费1382元。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