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2120号
原告:江苏恩菲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53551979。
法定代表人:唐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金,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宏博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软件园C-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6706749879。
法定代表人:刘建钢。
原告江苏恩菲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宏博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恩菲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恩菲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头市宏博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恩菲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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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周 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梦洁
书 记 员 刘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