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05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5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标的金额2405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16元、案件执行费350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0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冻结/扣划。
2、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同日传唤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布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平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0年10月23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5执1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志平
代书记员 余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