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6211号
原告:青岛应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第二工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179937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西闸公路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4781X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应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应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
应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