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0295号
原告: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冯富强,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上海埃司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XXX号A-38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月20受理原告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富强及第三人上海埃司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告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乔亚敏
审 判 员
常新宜
审 判 员
陈云龙
书 记 员
屈小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