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应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
法定代表人:焦孝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西闸公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吕峰,经理。
上诉人青岛应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应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在2021年5月份即已受理,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日撤诉,随后于2021年12月12日重新在网上立案并通过审查,上诉人的起诉立案在先。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号)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中断。因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转立案的,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时,以编立“诉前调”字号时间作为确定先诉管辖的依据。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向胶州市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山东法院一体化平台办案系统查询,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2日在山东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立案,2021年12月14日编立(2021)鲁0281诉前调14540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在先,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8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周长亮
审判员 赵 鉴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