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5602号
原告: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峰。
被告:***,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湾城路1299弄98号702室。
被告:黄卫明,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宝泉路1号。
被告:裴传飞,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西苏州路85弄11号1801室。
被告:***,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德都路165弄52号302室。
第三人:上海埃司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4-3871。
法定代表人:黄卫明。
第三人:黄肇华,男,195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馆路112、138号地下一层、1层102-109室、2层201-2、3层302-4、第9-15层。
负责人:贺劲松。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卫明、裴传飞、***、及第三人上海埃司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肇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