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特410号
申请人: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佩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春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申请人:上海西星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746号。
法定代表人:姚敏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春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尾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上海西星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星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松尾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21)办字第834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没有按季度来综合计算工时,而是按照每个月来计算加班了多少小时,显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进而导致裁决结果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西星公司辩称,同意申请人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没有按季度来综合计算工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然申请人所提出的具体理由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对其申请理由,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21)办字第83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琳敏
审 判 员 王 征
审 判 员 陆宇鹰
法官助理 张 秀
书 记 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