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应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辖终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应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第二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焦孝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6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中约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是上海的法院还是青岛的法院,约定不明确,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青岛应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时,根据管辖协议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元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郭红红